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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二OO二年三月五日,农业部以农牧发[2002]1号文件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共有21类(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列入《禁用清单》。包括:β—兴奋剂类,性激素类已烯雌酚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盐、酯,氨苯砜及制剂,硝基呋喃类,硝基化合物,催眠镇静类安眠酮等,林丹,毒杀芬,呋喃丹,杀虫脒,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等,催眠镇静类氯丙嗪等,硝基咪唑类甲硝唑等。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一律停止经营和使用。

 

我国全面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

     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凡国家规定对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均需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以及健全畜产品安全监控体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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