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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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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等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对象为未满70周岁的本村村民,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民劳动力(指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农民自愿捐资投劳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范围。 第五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资投劳任务。因自然灾害、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减免。不得将筹资投劳减免作为完成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第六条 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第七条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由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批实施的原则,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具体预算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筹资投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项目内容、收支预算、收取标准填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村民会议议事记录和有村民签字盖章的表决结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施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监督,定期张榜公布。年度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筹资必须在大宗农产品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投劳用工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以外的任何筹资投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向农民筹资投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或强制农民投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或按照当地年初公布工价标准给予相应的用工报酬。逾期不纠正的,依照《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宁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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