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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支管理
第一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方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在公开栏中公布。在执行财务收支计划过程中,可根据收支计划实施情况,按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财务收支计划须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经管站在做好审核的同时,对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积极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⑴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⑵“一事一议”筹资收入;⑶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⑷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⑸救济扶贫收入;⑹上级部门拨款收入;⑺接受赞助、捐赠收入;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村集体应当合理安排财务支出,财务支出主要包括:⑴村干部报酬、补贴;⑵办公费;⑶会议费;⑷补助五保户支出;⑸报刊费;⑹修缮费;⑺救济扶贫支出;⑻生产建设支出;⑼公益事业支出;⑽统一经营支出;⑾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第四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证明人证明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招标办法由各乡镇根据实际制定。
第六条 村集体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限额控制。村财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控制在1000元以内;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控制在1500元以内;20万元以上的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七条 取消村组招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招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议事等村务工作,确实需要在村组用餐的,实行伙食费年度限额包干,限额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定,由村主干掌握使用。限额包干后,超支由村主干自理,节余村集体留用。
取消村组招待费后,村组因公益事业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其费用开支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年度核定,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发生的招待费用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招待费用开支情况。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的不合理摊派和赞助。
二、村组干部报酬
第九条 村组干部职数和工资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村干部职数1500人以下的村安排3—5人,1501—5000人的村安排5—7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条 村组干部工资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的,经乡镇政府批准,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的车修油料费补贴、电话费补贴、奖金、福利,由村集体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村财收入水平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定后执行。村组干部工资、村民误工补贴无法发放的村,村组干部不得享受上述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第十二条 村组干部工资及各类奖金、补贴、福利费的支出,必须有乡(镇)政府审定的文件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为凭。
第十三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要在村财有节余的前提下,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筹集采取村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村集体一般不多于70%,个人缴费比例一般在30%左右。其他任何商业保险费用不得在村集体财务报支。
三、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五条 乡镇经管站必须按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一本票据,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六条 非出纳人员不得领用保管票据,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代收款及票据要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限200元以下)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帐。
四、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村账乡(镇)代理制度,村委会与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将财务会计工作书面委托给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由其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理协议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乡(镇)财政所。确定或聘请专职会计处理各村账务,乡(镇)经管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村会计,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审计、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行村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和凭证,在村主任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基础上,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再进行入账前的严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同意入账手续不规范的;退回补办;审核不合格,不予入账,并由财务审批人负责追回资金;违反规定的,查处纠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每月(或每季)结帐一次,并于次月10日前将村账务处理完毕,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设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一锁,村级财务档案在乡(镇)保管三年后返还村里保管。
五、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乡(镇)经管站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集体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除实行家庭承包的以外,都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发包办法由各乡镇依据实际制定。
六、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应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设立账户。
第三十三条 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三十五条 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或私存公款,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十六条 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三十八条 会计员必须在乡(镇)经管站监督下,定期对各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填报现金盘点表一式四份,经会计员、出纳员签字后,会计员、出纳员、村委会主任和乡(镇)经管站各存一份。
七、民主理财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程,每月或每季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第四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长由有威望、懂财务知识的村民担任,并负责管理民主理财审核印章。
第四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职责包括:审查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协助对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审查本村集体财务支出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妨碍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四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有权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有权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打击报复。
八、财务公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村财、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种粮直补、上级拨款、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逐项逐目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设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公开内容不得出现其它收入、其它支出等项目。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的内容要保留30天以上,并在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对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专项公开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体说明。
第五十条 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九、审计监督
乡(镇)经管站要履行好对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的职责,实行定期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并将情况及时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负责人,乡纪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村财务管理情况。
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及村主干任期经济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有权部门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经管站 时间:200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