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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农业[第三期] -200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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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须知 一、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必须依法生产,与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制种的为违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
国家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六十条规定
未取得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和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必须依法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第三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三 、种子质量。《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质量要求。 1、制种田生产安全隔离标准:空间(田块)隔离不少于100米或花期隔离时间不少于20天。 2、制种种子标准:种子纯度不低于96%,发芽率不低于80%,净度不低于98%,含水量不高于13%。 四 、种子生产经营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产权。《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规定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五、至今在我县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有:建宁县种子公司、农嘉种业公司、六三种业公司、闽丰种业公司、超大种业公司、德农种业公司福建分公司、明丰种业公司、成都市种子总公司江西分公司、福建农乐种业公司、福建神农大丰种业公司。另有福建东方种业有限公司、福建金山种子有限公司、江西石城兴农种子有限公司等3家正在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依法在我县建立制种基地。 六、种子生产和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七、为确保农户利益,各制种户应与在我县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业公司签定种子生产合同,方可按合同进行种子生产。 (种子管理站)
农民购种应注意七大事项别忘记 农民朋友在购种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千万注意以下七大事项: 一、购买合法种子经营单位(者)经销的种子,不要随意购买游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合法的种子经营者主要是:1、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种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代销包装种子”并持有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的种子代销经营者;3、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零售者。 二、购买合法的种子。合法的两杂种子必须是经国家审定或福建省审、认定的,应有品种审、认定编号。 三、购买包装、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的种子。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种子包装袋表面应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等。 四、应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并根据所在地区、耕作制度、种植方式等选购适宜的品种。 五、购种时要向售种子者索取有关的购种凭证和品种简要性 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有关资料,并在播种后将种子包装袋连同购种凭证、资料一起保存,以备发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为索赔的依据。 六、严格按包装袋或售种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上载明的栽培要求种植。 七、发现所购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时要持售种者出具的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等索赔依据,首先要求售种者组织田间鉴定和测产,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如售种者不能在田间现场保全期间赔偿或田间鉴定、测产,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经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调解、仲裁仍不能得到赔偿或认为赔偿不合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市场信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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