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文件
建政文
[2008]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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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建宁通心白莲市场的通告
建宁县是“中国建莲之乡”,“建宁通心白莲”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证明商标”,建莲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近年来,在建莲品牌创建工作不断突破,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的同时,市场上销售的建宁通心白莲仍存在着名称混乱、产品包装质量低劣、产品等级不清、以次充好、计量不足、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无卫生许可证号、无商标甚至冒用商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莲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建莲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建宁县建莲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建宁县水南金钩山10号;联系电话:0598-3956937)申请“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建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福建省名牌产品、全国十佳农产品、中国建莲之乡等使用权,签订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后即可使用。
二、凡在建宁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建宁通心白莲(包括使用建莲、建宁白莲、西门莲、建宁莲子等名称的),符合“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办理使用手续的,包装上应统一使用“建宁通心白莲”证明商标及标识,标识放在包装物正面的右上方;企业的商标放在包装物正面的左上方;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按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计量及包装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凡在建宁县行政区域内未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建宁通心白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按规范要求完成清理整改。2008年7月1日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莲△ 市场 管理
通告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