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进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分解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强化领导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我县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进行分解,分解的内容为:
一、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县财政局、物价局、减负办牵头, 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县物价局、减负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减负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做好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和农民补贴补偿、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监察局、农业局、减负办配合)。
二、以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和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
(一)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县教育局牵头,县物价局、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2、开展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牵头,县物价局、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3、开展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县计生局牵头,县物价局、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4、开展涉农价格和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治理(县物价局牵头,县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二)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按照《福建市农民负担重点监控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农村“三乱”问题比较突出,专项治理效果不够明显,农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地方和部门实施重点监控,进行跟踪督查和综合治理,消除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减负办、纠风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对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公示。同时将“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相结合,做到真公示、常公示、规范公示(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家长的负担(县教育局、财政局牵头,县物价局、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三)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对违反报刊发行政策规定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县文化与出版局牵头,县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5]13号)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从严从速查处,并进行通报(县纠风办牵头,县减负办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深化农村改革,逐步消除引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障碍
(一)探索治本措施。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是消除增加农民负担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方案、参与试点、开展检查等项工作,研究改革办法,探索治本措施,堵、疏结合,从体制、源头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县委编办、县教育局、财政局牵头,县纠风办、减负办配合)。
(二)引导基层完善民主自治制度。通过规范程序、加强引导、广泛宣传等措施,使农民发挥自我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使农村基层的经济社会事务纳入民主管理的轨道(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减负办配合)。
(三)加强干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要引导干部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的方法推动工作,对农民反映的问题和农村的矛盾,依法调解处理。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法制、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减负办牵头,县委农办、县农业局配合)。
(四)妥善化解乡村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对原有的乡村两级债务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逐步消减化解(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牵头,县委农办、县监察局、农业局、减负办等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一)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进行综合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县减负办、纠风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县减负办、纠风办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配合)。
(三)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防止平调、挪用和截留(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县减负办、纠风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配合)。
(五)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县减负办、纠风办、物价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农办、县民政局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六、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积极自愿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上限标准和审批程序(县农村综合改革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把“一事一议”的资金列入村集体资金的管理范畴,加强审计监督,防止平调、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减负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坚持把“一事一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本着自愿互利、注意实效、控制标准、严格监管的原则,引导农民对其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项目投资投劳,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减负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干部,尤其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县委组织部、县减负办、纠风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坚持涉农收费审核制度。所有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设立,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设立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涉农价格和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县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县减负办、纠风办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坚持农民负担检查制度。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把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纠正、检查与处理相结合,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区域和单位应进行重点检查(县减负办牵头,县纠风办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信访和举报制度。建立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的受理和督办制度。对农民上访比较集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应及时派出调查组进行核实处理(县减负办牵头,县纠风办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县纠风办牵头,减负办等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工作条件,逐步把农民负担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县政府法制办、县减负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共管机制(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