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五项措施”规范2008年种子生产

一、严格办证手续。要求县域内各种业公司必须依法办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范围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对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种子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二、实行订单生产。各种业公司委托种子生产管理员生产的杂交水稻种子,必须订立《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管理员接受种业公司委托生产种子,必须与制种户签订由县种子管理站统一制定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为保障制种户合法利益,各制种户在签订合同前,要向种子生产管理员查看合法生产的种子企业的委托书。

三、强化种子生产管理员的管理。各种业公司在安排生产前,应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组织制种生产管理员名单,为提高制种生产管理员的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制种水平,实行资格上岗制度和考评制度,对业务技能考评不合格者,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行业自律行为者,各种业公司不得聘用为种子生产管理员。

四、规范区域布局。各种业公司应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范围进行种子生产。凡在建宁县依法登记且制种面积达0.3万亩以上的公司,可确定1—2个行政村作为自己的种子生产示范基地,通过示范,逐步实现一村一企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局面。

五、加强植物检疫。各种业公司要如实申报种子场地检疫,凡调入、调出的种子(含亲本)应具备《植物检疫证书》,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依法查处。